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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0-02-17 16:06:54 |  湖北省城市规划协会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的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空间

加快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结合空间布局、控制性指标、基础设施等安排,充分考虑并合理布局城镇以及社区、乡村医疗卫生、防疫、应急避难等基础设施空间需求。科学安排传染性疾病的医疗卫生设施空间,优先在城市边缘地区的下风向选址。坚持高标准建设城市社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合理安排与城市居住社区相配套的卫生、养老、防疫、垃圾处理等用地。在村庄规划中留足乡村地区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空间。

二、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项目等用地计划指标。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等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解决,确保应保尽保。省级计划指标不足部分,疫情结束后汇总形成项目用地批准清单,报自然资源部统一核销。

三、支持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先行使用土地

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相关建设项目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按程序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工作。其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涉及规划调整的,可与建设用地报批同步办理;属于临时用地的,疫情结束后应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四、允许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应急疫情防控建设项目选址,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

五、允许调整时间节点优化供地程序

经地方政府批准,各地可适当调整土地出让时间节点,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国有建设用地,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对已成交但至今尚未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的地块,经竞得人申请,《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间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至今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地块,经受让人申请,土地出让金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缴纳,合同中确定的开竣工日期顺延。对疫情防控相关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项目,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六、允许工业用地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2019年11月1日后出让且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工业用地,可按程序与主管部门签订变更协议,允许在1年时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已签订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先行办理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土地成交后,用地单位缴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并出具承诺书,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

七、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复工复产

强化资源要素保障,积极推动疫情防控阶段重大项目复工建设。各地要主动对接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及重大项目的用地需求,及时协调解决规划修改(调整)、用地指标、补充耕地、用地报批等问题,扶持企业扩大产能、转产保供,保障提升医护产品供给能力。对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可在原审批期限的基础上再顺延2个月。积极服务指导矿山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市场建设石料供应。

八、开辟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

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开通用地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专事专办、即来即办。对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实施“容缺受理”,先办后补。强化“互联网+政务”服务,落实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可先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材料原件。可采取影像比对等方式,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要求。

九、优化便民便企服务

大力推行“不见面”审批,已经纳入省政务服务网的事项全部实行网上办理。推广“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在省政务服务网不动产登记专区发布线上申请、预约操作步骤等办事指引,引导群众和企业通过“全程网办”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凡是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登记业务,优先从快办理。对因疫情防控急需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筹集资金的,即到即办,确保受理当天办结。

十、实施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成果应急提供

各地要主动对接疫情防控地理信息服务需求,因疫情防控需要使用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成果的,要按应急预案尽快完成审核与批复,及时无偿提供,并指导成果申领单位做好保密工作,在疫情结束后完善相关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2月16日